单元证人做证的形式有良多时候表示为证明等书面形式,对于这种单元证明品种的归属,存正在书证和证人证言两种分歧的概念,这就涉及书证取书面证言的区别问题。书证是以必然的物质材料做为载体而存正在的,并以文字、符号等记录内容和表达的思惟来证明案件现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书证的根基特征正在于一旦它正在客不雅上构成,并以其所固定的内容证明相关案件现实。证人证言有两种表示形式,即口头证言取书面证言,此中书面证言因为形式缘由取书证具有某些方面的类似性,但它们有着素质的不同。单元证明是正在案件现实发生后而制做的,其制做过程取案件现实无关,而是过后出具的证明相关案件的书面证言,并且这种证明的内容也并非固定不变的,可能因某些缘由呈现频频,单元出具虚假证明该当承担响应的义务。因而单元证明属于书面证言而非书证。
笔者认为,一般下,单元不克不及做为证人,但正在某些特殊下,是能够做证人的。这里所说的“一般”,指的是案件需要证人凭仗本人的感受器官去,这时证人资历属人身权的一种,由于这时只要天然人才能,才能回忆,才能进行陈述,这种单元不克不及享有,不克不及做证人。正在某些特殊下,案件现实——特别是某些法式意义上的现实,需要单元以本人的表面做出证明并加盖公章时,因为是以单元表面做出,其义务也由单元承担,这时单元也能够做为证人。
“单元”一词是我国社会出产糊口中所发生的特有的称呼,并非意义上的概念,单元的一个根基特征便是其资历取其相对,并能够以本人的表面处置,这种意义是取其的意义相区别而的,而且单元须以本人的表面处置并承担响应的义务。正在一些下,因为单元取特定当事人的某种持久关系福州证件制作,单元能够正在这些方面做证,如单元对其所属职工的证明等,其表示形式为单元担任人正在做证,但本色上是单元的行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凡是晓得案件的人,都有做证的。心理上、上出缺陷或者年长,不克不及分辨,不克不及准确表达的人,不克不及做证人。那么,单元可否成为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