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高义,男,20岁(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睢县,初中文化,农人,住(略),暂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29日被刑事,同年7月4日被;现正在市通州区所。被告人张向明,男,24岁(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3年8月因犯销售物品取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29日被刑事,同年7月4日被;现正在市通州区所。通州区人平易近查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7)第539号被告人张高义、张向明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2日立案,依法合用简略单纯法式,实行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高义及其人刘爱明、被告人张向明到庭加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1、2006年9、10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张高义到其工做的位于通州区潞城镇黎辛庄村的市朝教印刷厂库房内,盗窃华瑞牌PS版80张(价值人平易近币800元)。2007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张高义、张向明彼此,先后3次到市朝教印刷厂库房内,盗窃华瑞牌PS版770余张(价值人平易近币7700余元)。上述现实,被告人张高义、张向明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被告人张高义的人的看法为,张高义立场较好,委托家眷退赔了全数赃款854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有表示,法院对其从轻惩罚。并有证人郑虎、杨艳丽、童金军、闫永才、、马术荣证言,辨认福州专业制作各种证件,物品清单,估价判定结论书,被盗物品证明及供销合同,接报案颠末、到案颠末、破案颠末,刑事,身份证明等证明,脚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高义、张向明以拥有为目标,别离或结伙奥秘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形成盗窃罪,依法均应予惩处。通州区人平易近查察院被告人张高义、张向明犯盗窃罪现实清晰,确实、充实,的成立。被告人张向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依法该当从沉惩罚福州证件制作。其正在案发后自动到机关投案并照实供述本人,系自首,依法能够从轻惩罚。被告人张高义立场较好,委托家眷退赔了全数赃款,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有表示,依法可对其酌予从轻惩罚。人的看法有现实及根据,本院予以采纳。按照二被告人的犯罪现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风险程度,对被告人张向明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张高义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之,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向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平易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施行之日起计较。判决施行以前先行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29日起至2008年5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高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平易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施行之日起计较。判决施行以前先行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29日起至2008年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正在接到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间接向市第二中级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该当提交上诉状副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