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厦门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联合发文,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
依据新规,死亡情况不同,《死亡证》的签发也有不同。
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来院途中死亡者,由负责救治的医师填写《死亡证》。
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由家属持死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凭死者户籍或现住地所在的村(居)委会出具的死者身份和死亡事实证明,到户籍或现住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死亡证》。负责医师审核确认后,根据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并进行死因推断之后,详细填写《死亡证》中调查记录等项目,调查记录须由家属签名。
对未经救治非正常死亡的,公安机关治安、交警、刑侦等有关部门参与调查,应委托法医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或死亡认定书。
据悉,《死亡证》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新证共有四联,由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其中,第一联由填写单位保存;家属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
公安机关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对不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正常死亡的,参与死亡调查的民警应在第二、三、四联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殡仪馆凭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